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检测标准:
一、制定依据
GB12348-2008标准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》,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。
二、颁布实施
将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》(GB 12348-90)和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》(GB12349-90)合并为一个标准,并改名为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,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三、适用范围
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。
四、监测方法
测量仪器: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,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 和GB/T17181。
对2 型仪器的要求。测量35 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 型声级计,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/T 15173 对1 级或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。
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,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;每次测量前、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,其前、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.5 dB,否则测量结果无效,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。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“F”档,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。
测量条件:
气象条件:测量应在无雨雪、无雷电天气,风速为5m/s 以下时进行。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,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,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。
测量工况: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,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。
测点位置:
测点布设
根据工业企业声源、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,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,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。
测点位置一般规定:
一般情况下,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、高度1.2m 以上、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m 的
位置。
测点位置其他规定:
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,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m、高于围墙0.5m 以上的位置。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(如声源位于高空、厂界设有声屏障等),应按设置测点,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m 处另设测点。
室内噪声测量时,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.5m 以上、距地面1.2 m 高度处,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。
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,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,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.5m 以上、距地面1.2 m、距外窗1 m 以上,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。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(如电视机、空调机、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、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)应关闭。
测量时段:
分别在昼间、夜间两个时段测量。夜间有频发、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。
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,采用1min 的等效声级。
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,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,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。
背景噪声测量:
测量环境: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。
测量时段:与被测声源测量的时间长度相同。
测量记录:
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。记录内容应主要包括:被测量单位名称、地址、厂界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、测量时气象条件、测量仪器、校准仪器、测点位置、测量时间、测量时段、仪器校准值(测前、测后)、主要声源、测量工况、示意图(厂界、声源、噪声敏感建筑物、测点等位置)、噪声测量值、背景值、测量人员、校对人、审核人等相关信息。
测量结果修正:
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大于10dB(A)时,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。
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3dB(A)~10dB(A)之间时,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的差值取整后,按表4 进行修正。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3dB(A)时,应采取措施降低背景噪声后,视情况按或5.7.2 执行;仍无法满足前二款要求的,应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测量结果修正表:
单位为dB(A)
差值 3 4~5 6~10
修正值 -3 -2 -1
测量结果评价
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。同一测点每天的测量结果按昼间、夜间进行评价。
最大声级Lmax 直接评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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